眾量級判決出爐!為何家寧無罪媽媽重判?合夥創業 3 招防公款侵占

辛苦打拚 7 年、創造破億流量的百萬 YouTube 頻道,最後自己只分到微薄月薪,連頻道權限都被直接拔除?
百萬創作者「眾量級 CROWD」Andy 與家寧分手後爆發經營權與財務官司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家寧母親因業務侵占 4,100 萬元公款被判處重刑,家寧則因妨害電腦使用罪嫌不足獲判無罪。這起案件不僅是網紅圈的八卦,更是所有合夥創業、情侶夫妻共同開公司最血淋淋的「公私不分」法律借鏡。


主審審閱執業律師 : 大愛特約 律師 姜鈞 [ 107臺檢證字第14316號 ]

目錄

眾量級官司判決結果是什麼?

眾量級官司一審宣判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群海娛樂」財務與經營權糾紛後,針對家寧一家四口做出不同罪責的認定。其中家寧母親曾淑惠掌握公司實際財務與印鑑大權,實質挪用巨額公款,被依刑法業務侵占罪判處 1 年 8 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若定讞需入獄);另外因背信、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合併判處 1 年 4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 50 萬元。

家寧(張家寧)被控在分手後擅自更改頻道密碼涉及妨害電腦使用罪,但法院審酌雙方在交往與合夥期間的約定及對話紀錄,認定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父親張國龍因擔任監察人並涉嫌非法使用親友個資申報,判刑 4 個月;妹妹張家芸則配合掛名人頭協助逃漏稅,判刑 2 個月並宣告緩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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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量級官司一審判決責任與刑度對照表

涉案人員

擔任角色與涉案情節

法院認定罪名

一審判決刑度

是否得易科罰金

母親(曾淑惠)

擔任董事長掌握財務大權,主導侵占公款、背信、假人頭逃漏稅

刑法業務侵占罪刑法背信罪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

1 年 8 個月 + 1 年 4 個月(合併執行)、併科罰金 50 萬元

1 年 8 個月不可易科;1 年 4 個月可易科

家寧(張家寧)

分手後更改頻道密碼被控妨害電腦使用;主張不知情金流細節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罪名)

無罪

無刑責

父親(張國龍)

擔任監察人,非法利用親友個資並幫助逃漏稅

個人資料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罪

有期徒刑 4 個月、併科罰金 5 萬元

可易科罰金

妹妹(張家芸)

配合提供帳戶金流與掛名人頭

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罪

有期徒刑 2 個月、併科罰金 1 萬元、緩刑 2 年(需義務勞務 60 小時)

可易科罰金(緩刑中)


4100 萬公款如何被搬走?

廣告美金與業配款項全進私人小金庫

根據檢調與法院調查,眾量級頻道營運 7 年累積營收破億元,但大筆來自 YouTube 的美金流量廣告費與廠商業配收入,並未全數留在群海娛樂公司帳戶內。家寧母親利用掌管公司大小章與網銀的權力,私下將高達新台幣 1,367 萬元及美金 85 萬餘元(折合約新台幣 2,718 萬元,總計約 4,100 萬元)轉入私人帳戶。

這些公款被挪去購買個人股票、承作定期存款,甚至直接用來繳納張家人的私人生活開銷與高額信用卡帳單。創辦人 Andy 多年來僅領取固定微薄薪資與極少分潤,直到雙方關係破裂查帳後,才驚覺公司的巨額收益早已被掏空。


假發薪壓低公司盈餘涉逃漏稅

為了掩蓋公款被挪用的資金缺口並降低公司營所稅,公司找來多名完全沒有在群海娛樂上班的親朋好友充當「人頭員工」。在數年期間,虛報了數百萬元的薪資與勞務報酬支出,藉此扣抵課稅所得。

這種行為觸犯了《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以及《公司法》第 71 條記入帳冊不實與故意遺漏會計事項罪,甚至因擅自拿親友個資報稅,連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私自登記商標與公務資產

在頻道經營期間,包含「眾量級」核心品牌商標、對外接案載具與公務車輛等重要資產,都被私自登記在特定個人名下,而非登記在共同出資成立的「群海娛樂」公司名下。

這導致雙方一旦拆夥,出資較多或付出主要內容創作的一方,瞬間失去品牌使用權與實體資產控制權,陷入極為被動的訴訟泥淖。


合夥創業如何防範公私不分?

印鑑與網銀分權:杜絕一人掌握所有大小章

台灣很多新創團隊或親友合夥,最常犯的錯誤就是「因為信任,把公司大小章、存摺、網銀密碼全部交給同一個人保管」。

合夥事業必須嚴格執行「雙簽制度」與「印鑑分離」。例如:公司大章由創辦人 A 保管,負責人小章由創辦人 B 保管;網銀設定由一人負責「編製交易」,另一人持有憑證「審核放行」。任何大額款項進出,非經雙方同意絕對無法單方面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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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股東查帳權:善用公司法定期調閱財務報表與帳冊

依據台灣《公司法》第 229 條《公司法》第 218 條等規定,股東與監察人依法享有查閱公司帳目、財產清冊、會計憑證與營業報告書的權利。

合夥創業者千萬不能只看對方口頭報告或看通訊軟體傳來的簡化收支表,每個月或每季都應要求外聘第三方會計師提供正式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銀行對帳單,一旦發現現金流向不明或股東往來科目異常增加,就要立刻發動法律查核。


明訂無形資產與數位權限歸屬:商標與社群帳號必須入約

影音創作者、電商與數位服務團隊的核心資產往往是「商標」、「YouTube 頻道」、「Facebook/IG 粉絲專頁」與「網站網域」。

合夥初期就必須簽署書面協議,明定:

  • 所有商標權均屬於「公司所有」或由全體創辦人「共有」。
  • YouTube 頻道與社群平台的最高擁有者權限必須綁定在公司專用公用信箱,且任何一方未經全體同意,不得擅自新增、刪除管理員或變更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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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拆夥時的股權回購與清算條件

合夥創業時感情最好,但一定要在「好聚」時先簽好「好散」的合約。合夥契約中必須白紙黑字寫清楚退場機制:

  • 當合夥人理念不合或因私事無法共事時,股權如何估價與收購?
  • 既有累積的影音作品版稅與流量分潤,拆夥後如何按比例分配?
  • 競業禁止與品牌名稱使用的限制期限為何?


關於合夥糾紛與侵占罪的常見問題

為了幫公司省稅找親友當人頭報薪資,會有什麼刑責?

風險極高,切勿以身試法。虛報人頭薪資會同時構成多項重罪: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第 216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2. 《公司法》第 71 條: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 1,000 萬元罰金。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若未經親友同意擅自使用其身分資料,還會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合夥人擅自把 YouTube 頻道密碼改掉,算妨害電腦使用罪嗎?

不一定,關鍵在於「權限約定」與「是否屬於無故」。如果雙方在合約或過往承諾中,對於該數位帳號的歸屬有爭議,或者在法律上該合夥人本來就是該帳號的登記註冊人、管理者之一,法院在實務上可能會認定其變更密碼不具備「無故」侵害他人電腦系統的主觀犯意,進而在刑事上獲判無罪;但受害合夥人依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主張合夥財產損害賠償與返還頻道管理權。

把公司賺的錢轉到私人帳戶,一定會構成業務侵占罪嗎?

是的,只要該筆資金屬於公司的營業收入(例如 YouTube 分潤、廠商貨款、服務報酬),在法律上所有權就屬於「公司法人」,而不屬於任何個別股東。即使你是公司負責人或最大股東,只要未經合法的股東會盈餘分派或薪資發放程序,擅自把公款轉入私人帳戶做個人投資、消費或定存,就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的「業務侵占罪」,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閱讀與權威資料參考